本报讯 (记者邱江华)日前,省科技厅印发《海南省全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奖赏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推进海南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开展。《细则》自本年9月11日起实施。
《细则》指出,依据《海南省支撑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若干方针(试行)》,有用期内全体迁入海南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结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出资、研制投入等给予奖赏,额度为企业完结固定资产出资的5%或研制投入10%,最高不超越500万元人民币。迁入奖赏资金只能请求一次。
《细则》清晰,全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赏请求条件包含,是有用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完结全体搬迁各项手续,取得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确定管理机构相关证明文件;迁入后在海南省本质运营;按要求填写火炬统计调查及年度开展状况报表等;在迁入注册后2年内请求此项奖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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