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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企业工会的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履行通知工会手续
作者:BOB体育开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理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7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企业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不要通知工会呢?若需要通知,应通知哪一级工会?目前不论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司法解释,均未对以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仅某些地方性法规对此进行了规定。

  对于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如何履行通知工会程序问题,建议针对没有具体规定以及当地口径尚不统一的地区应选择EMS快递方式通知企业所在地工会(如园区工会、街道工会、区总工会等),并保留好通知的证据。只有这样,用人单位才能把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降到最低,本文结合各地规定及类案检索研判对各地区情况做了梳理,供大家在实务工作中学习参考,现阐述如下:

  意见二: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应通知企业所在地工会。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43 条规定的工会并非局限于本企业工会。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企业所在地工会。

  (3)实践中,很多企业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由于组建工会是职工自身的权利,也是上级工会应尽的职责,企业虽应配合,但并无强制性的义务。因此,在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上一级工会为由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席某彬与南京九华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2018)苏01民终1994号: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之前,应当事先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未通知工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违反法律。本案中,九华山销售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前已经将解除理由通知了工会,故其解除与席某彬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

  杨某坤与江苏新阳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0)苏01民终103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理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企业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本案中,杨某坤于2019年12月27日诉至一审法院,新阳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征求员工意见,2020年8月20日对所在地工会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其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易初特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与赵某民劳动争议案(2020)苏05民终9147号:易初特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与赵某民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企业所在地工会,易初特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明确其并未建立工会,但易初特种电线电缆(昆山)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与赵某民之间的劳动合同未通知公司所在地工会,系违法解除。

  浙江省杭州市:当前在杭州法院的裁判实践中,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判观点。既有支持未建立工会不需通知工会的裁判观点,又有支持未建立工会应通知所在地上级工会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杭州格像科技有限公司、曾某诣劳动争议案(2019)浙01民终8307号:格像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以曾某诣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作出的《辞退通知》,未听取工会意见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且作出当日即要求曾造诣办理离职手续,未给予曾某诣合理的申诉期,明显不当。故此,原审法院认定格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无不当。

  周某芬与杭州宇福光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6)浙01民终6281号:周某芬认为宇福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通知工会,但在一审庭审中,宇福公司明确说公司未建立工会,周某芬亦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宇福公司已建立了工会。故宇福公司解除与周某芬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殷某、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9)鄂01民终7079号:恒昌众鼎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仅针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不适用此规定,也无法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对殷某要求恒昌众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郑州市:应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向总工会征求意见的方式变通履行通知工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赵某信、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2020)豫01民终92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上述法律规定,旨在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宝龙公司在未组建工会情形下也应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向总工会征求意见的方式变通履行通知工会义务,符合立法本意。

  董某、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协会劳动争议案 (2020)豫01民终8505号:董某在明知情况下仍违反单位请假制度,被省装修协会辞退,虽然该辞退并未通知工会,但因省装修协会并未建立工会,且通知工会属于程序性瑕疵,并不属于违法性解除劳动合同,鉴于董某系违反省装修协会的规章制度被辞退,故对董某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郑州登电阳城煤业有限公司、李某有劳动争议纠纷案(2018)豫01民终12687号: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上述规定明确了通知工会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不能以本单位没有设置工会为由拒绝履行书面通知工会的义务,其应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当地工会,鉴于上诉人没有履行书面通知工会的义务,故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生效日期:2015.05.19)

  四、在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时有工会派员参加讨论,是不是能够认定企业已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的工会义务?

  答:企业对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时有工会派员参加的,可以认定企业满足“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条件。

  五、若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则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工会”是否仍为必经程序?

  答: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避免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的立法意旨来看,即使企业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就会助涨用人单位成立工会之风,对已经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也不公平。

  宁波学大教育培训学校、郑某云劳动争议案(2020)浙02民终1669号: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也应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通过向当地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否则难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有违立法意旨。学大培训学校陈述其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仅将与郑某云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在通知郑某云的当天告知学成世纪(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杨某、福州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6)闽01民终2465号:辰隆公司并未建立工会组织,故辰隆公司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定无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陈某仁、巢湖红太阳工贸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8)皖01民终8264号: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红太阳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规章制度经合法制定,可当作解雇职工的依据,且红太阳公司单方解除与陈某仁的劳动合同时,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性义务,故红太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陈某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津高法〔2017〕246号】

  21.【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要件】认定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审查以下要件:

  (5)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已经通知工会;或者虽未通知工会,但是在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所在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天津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鹏劳动争议案(2017)津01民终5399号:本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是该规定的适用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成立工会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建立工会组织是企业职工的自愿行为,在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没办法完成通知工会的程序。据此,上诉人主张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张某国、天津众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9)津03民终915号:关于上诉人抗辩被上诉人未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事由通知工会一节,双方均认可被上诉人未建立工会,无职工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企业未通知所在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山东省济南市:当前在济南法院的裁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判观点。既有支持未建立工会不需通知工会的裁判观点,又有支持未建立工会应通知所在地上级工会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济南康诚仓储有限公司与单某锋劳动争议案(2018)鲁01民终8593号:本案中,康诚公司主张该公司未成立工会,单某锋亦未提交相反证据,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康诚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康诚公司与单某锋解除劳动关系,仅需履行告知义务。承前所述,康诚公司在单某锋参与罢工的情况下,以单某锋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济南开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某东劳动争议案(2015)济民一终字第209号:虽然开源公司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但其单方解除与李某东的劳动合同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开源公司单方解除与李某东的劳动合同时并未履行以上义务,故开源公司认为其未建立工会组织,未通知工会组织单方解除其与李某东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韩某、戴博水泵(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20)鲁02民终8319号:被上诉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通知工会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金某、华润物流(青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9)鲁02民终11073号:被上诉人未建立工会组织,故其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通知工会的前置程序。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与其解除合同未履行通知工会的前置程序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范某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8)辽02民终6374号:在前程劳务公司并未建立工会的前提下,范某萍认为前程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系违法解除的主张,不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徐某民与大连枫叶国际学校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6)辽02民终6567号: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履行书面通知工会的义务,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判定该解除行为无效。但法律未对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如何“通知工会”的程序作出规定,故被上诉人单位是否已建立工会组织的问题并不是本案争议焦点问题。

  其他相关类似判例:(2014)大民五终字第366号、(2014)大民五终字第244号、 (2014)大民五终字第218号、 (2014)大民五终字第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范某静、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冀01民终6608号:关于工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本案被上诉人没有成立工会组织,虽有不当之处,但上诉人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予以认可,双方对解除一事均达成合意,故不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山西省太原市: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山西大晋天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贺某劳动争议案(2018)晋01民终286号:即便如上诉人所述公司从未建立工会,(2015)大晋天元党字第1号《关于组建临时支委会的请示》中工会主席是公司虚拟的职务,上诉人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行业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这一程序。上诉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烟中法[2019]58号】

  十、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为由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肖某某、广州卡拉宝饮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20)粤01民终21249号:卡拉宝公司未建立工会,肖某某认为卡拉宝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程序不当,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黄某妹等与海城渔港劳动争议案(2020)粤01民终65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因海城渔港自身未建立工会组织,海城渔港无需履行将解除劳动合同事由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故黄某妹等主张海城渔港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存在程序违反法律,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邓某堂、纽宝力精化(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0)粤01民终17821号:关于通知工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工会系指用人单位自己的工会组织。因纽宝力公司未成立工会,法律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通知当地总工会,因此,邓某堂主张纽宝力公司可通知当地总工会等变通方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广东省珠海市:当前在珠海法院的裁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判观点。既有支持未建立工会不需通知工会的裁判观点,又有支持未建立工会应通知所在地上级工会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周某潮劳动合同纠纷案(2019)粤04民终24号:虽然华润万家没有工会,但是华润集团在2017年成立工会,且《华润万家员工手册》为华润集团制定。为了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也应当将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上级工会或当地工会组织或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故,即使华润万家没有成立工会,也应当将单方解除与周某潮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华润集团工会或者征求华润万家职工代表的意见。无论华润万家解除与周某潮的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华润万家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通知工会,即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向周某潮支付赔偿金。

  杨某、珠海光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7)粤04民终543号:光宇公司因未建立工会,辞退杨某未通知企业工会有客观原因,考虑到杨某的岗位特点、行为性质和光宇公司辞职行为已经过内部的层层复核审批,一审判决驳回杨某主张光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广东省东莞市:当前在东莞法院的裁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判观点。既有支持未建立工会不需通知工会的裁判观点,又有支持未建立工会应通知所在地上级工会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余某军与东莞裕元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486号:因裕元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4年9月19日成立,在解除与余某军劳动关系时并未成立工会委员会,故对余某军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刘某法与东莞昭和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757号:昭和公司主张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昭和公司提交的《东莞昭和电子公司2012年度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均证实昭和公司经营亏损的事实。原审法院采信昭和公司关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主张有事实依据。从昭和公司提供的《裁员报告》显示,东莞市高埗镇外经工会联合会、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埗分局对该报告均表示同意。在昭和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昭和公司向东莞市高埗镇外经工会联合会报告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黄某媛、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6)粤20民终3820号:卓盈丰公司提交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核查资料显示该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对此黄某媛并无提供对应的证据反驳,本院对该证据材料予以采信。因此,黄某媛上诉称卓盈丰公司解除涉案劳动合同程序违反法律,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乌鲁木齐市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某平劳动争议案(2018)新01民终40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适用以企业已建立工会组织为前提,乌鲁木齐市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不存在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形,故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彭某东与碧辟(中国)工业油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案(2016)新民申2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适用以企业已建立工会组织为前提,碧辟上海分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不存在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形,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彭某东要求碧辟上海分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杨某伟、四川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9)川01民终17645号:关于四川京邦达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的问题。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接受工会的监督。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之规定,能确定负有事先通知工会义务的企业是指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本案中,四川京邦达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不宜将事先通知工会作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陆某训、广西银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2017)桂01民终291号:《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适用的前提是企业已经成立工会组织,但银泉物流公司并未建立工会组织。现行法律、法规也未规定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需向上级工会履行通知的义务,故陆某训的抗辩不成立,不予支持。

  《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黑人社规〔2018〕17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建立了工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但申请仲裁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孙某宇、黑龙江龙丹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7)黑01民终4006号:因龙丹乳业公司自2003年改制后未建立工会组织,故孙某宇关于龙丹乳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应给付赔偿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重庆市:当前在重庆法院的裁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判观点。既有支持未建立工会不需通知工会的裁判观点,又有支持未建立工会应通知所在地上级工会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熊某强与重庆市綦江区南州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0)渝05民终765号):南州劳务公司因客观原因经重庆市綦江区总工会同意后至今还没建立工会,事实上无法履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告知工会的义务,对此南州劳务公司没有过错。综上,一审法院确认南州劳务公司单方解除与熊某强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厦门中宝汽车有限公司、饶某劳动争议案(2020)闽02民终3752号):中宝公司虽然未成立工会,但是其单方解除与饶某的劳动合同,应通过变通听取员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向当地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的方式履行义务,否则将剥夺了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造成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故中宝公司解除饶某劳动合同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北京市:当前在北京法院的裁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判观点。既有支持未建立工会不需通知工会的裁判观点,又有支持未建立工会应通知所在地上级工会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北京大昌联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某强劳动争议案(2020)京01民终198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遵守法定程序,即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即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即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未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瑕疵,直至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用人单位仍享有将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征求意见,以补正程序瑕疵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起诉前采取了补救措施,得到工会组织认可,应当认为履行了程序要件,不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

  中玉金标记(北京)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曲某劳动争议案(2020)京01民终6367号:因曲某认可中玉金标记公司未建立工会,故其以中玉金标记公司单方解除与曲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为由,主张解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孔某才与深圳市大鹏新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8)粤03民终16899号:上诉人因驾驶摩托车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属于因自己的原因连续旷工十天,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被上诉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还主张被上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但经深圳市总工会核查,被上诉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原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谢某文与启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7)粤03民终4293号:因启捷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故其并无将解除事由事先通知公司工会的义务;谢某文称启捷公司应将此通知其关联公司埃森哲(中国)有限公司的工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驳回谢某文有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海市:当前在上海法院的裁判实践中,存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判观点。既有支持未建立工会不需通知工会的裁判观点,又有支持未建立工会应通知所在地上级工会的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陈某文与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9)沪民申1391号:本院认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建立工会组织是企业职工的自愿行为,在海恩斯莫里斯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其没办法完成通知工会的程序,至于是否必须向当地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目前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因此,陈某文坚称海恩斯莫里斯公司未事先通知工会系解除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海奕合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南京衣妆成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肖某霞劳动合同纠纷案(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62号:奕合公司虽坚称其没有建立工会,但仍应采取通知同级或上级工会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解除权,故原审法院关于此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原标题:《未建立企业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履行通知工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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