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接受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实行登记手续,或许明知是违法嫌疑犯、赃物,不向公安机关陈述的;
(二)违背国家规定,收买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丈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违法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搬运、收买、代为出售或许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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