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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作者:BOB体育开户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其它条款不变,以上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全资孙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及境外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山电缆”),依据公司业务需要新增公司全资孙公司.(以下简称“PanamaCables”)为实施主体,对应增加的实施地点为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省,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以及全资孙公司信达科创、釜山电缆及PanamaCables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2号)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5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383,800,000.00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132,692.39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27,667,307.61元。上述款项已于2021年4月30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554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全资孙公司信达科创及釜山电缆,依据公司业务需要新增公司境外全资孙公司PanamaCables为实施主体,对应增加的实施地点为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省,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全资孙公司信达科创、釜山电缆及PanamaCables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通过股东借款、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对应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化。

  新增实施主体后,“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的详细情况如下:

  除前述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投资内容等不存在变化。募集资金将严格依规定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同意新增实施主体分别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及时与公司、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从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和募投项目的实施规划,本次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加快推进“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除前述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建设内容等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投向的情形,亦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孙公司PanamaCables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增加实施地点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省,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以及全资孙公司信达科创、釜山电缆及PanamaCables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该事项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公司客观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的情形,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增加实施主体PanamaCables,对应增加实施地点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省,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4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1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文东主持,召开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经参会董事书面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葛效阳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7)。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108)。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4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11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洪锐主持,召开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经参会监事书面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通线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增加公司境外全资孙公司PanamaCables&EngineeringCo.Inc.(以下简称“PanamaCables”)为共同实施主体,为了提高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全资孙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及境外全资孙公司釜山电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釜山电缆”)、PanamaCables提供10,000万元无息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2号)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5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383,8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132,692,39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27,667,307.61元。上述款项已于2021年4月30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554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2023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境外全资孙公司PanamaCables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增加实施地点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省,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以及全资孙公司信达科创、釜山电缆及PanamaCables作为该募投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

  根据2023年11月17日分别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实施主体已增加公司境外全资孙公司PanamaCables为实施主体,为了提高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实施,根据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实际情况和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公司拟使用1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及相应存款利息,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和全资孙公司信达科创、釜山电缆及PanamaCables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分批划款到位,借款期限为实际划款之日起5年。上述全资子、孙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提前偿还借款或经审议另做其他安排。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集资金投资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次向子、孙公司提供的借款到位后,将分别存放于子、孙公司拟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对子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全权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后续具体工作。

  本次向下属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系公司为建设募投项目而实施,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降低项目融资成本,保障募集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借款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极小,处于可控范围内,借款形成坏账的可能性极小。

  后续信达科创、华通特缆、釜山电缆及PanamaCables将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汇入的募集资金,以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以及全资孙公司信达科创、釜山电缆及PanamaCables提供10,000万元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新型铝合金复合及数据中心专用配电电缆、海陆油气工程用潜油泵电缆、连续管及智能管缆项目”,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该事项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孙资子公司提供10,000万元借款,是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孙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具备一致性,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孙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2,023,330股,其中特别授予部分1,606,330股、非特别授予部分417,000股。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9月1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2年11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7、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3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价格调整情况:2022年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后,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3年7月10日,公司公告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11,442,09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083,547.00元(含税)。经过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19元/股调整为4.139元/股。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特别授予部分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50%,非特别授予部分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30%。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2023年8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中2人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对象,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317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9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2,023,330股。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9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2,023,330股。

  注:上述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等因素。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22年度业绩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9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绩效考核达标,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都同意公司为9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2,023,33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公司层面2022年度业绩考核已达标,除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余92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A)或良好(B),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9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023,33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赞同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9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92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2,023,33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111号,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层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11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后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东卡账户进行登记;由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印章)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现场登记: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3:45信函或传线前将上述登记资料通过信函或者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华通线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留有有效联系方式。

  4、登记地点: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证券法务部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期半天,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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